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外籍人士中符合新个税法下无住所个人条件的,其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税款计算、税收协定适用性以及征管等方面都予以了明确的说明。外籍人士的所得税申报和缴纳相关规定都有了相应的调整,具体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境内外同时取得收入如何计税
35号公告明确了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判定原则。针对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任职的无住所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式从“先税后分”变为“先分后税”。及先确定哪些收入属于境内的所得,对该部分进行申报和缴税,而不再要求合并境内、外所得去查找适用税率,“先分后税”的原则使得应税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得以下调,从而降低了税负。
■ 举例
假设新加坡A公司广州代表处的新加坡籍首席代表H先生每月会在广州工作2天,其他时间在新加坡A公司工作。H先生的月度工资薪金所得为5万元等值人民币(假设个人所得税由H先生自行负担)。
01、按照原来的规定
2018年12月,H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45000(元),适用30%的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为4410,2018年12月应纳税额为:(45000×30%-4410)×2÷31=586.45(元)。
02、按照新的“先分后税”规定
H先生的2019年1月的应税收入为:50000÷31×2=3225.81(元),低于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也就是说,按照35号公告规定,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下,他每月无需纳税。
二、取得数月奖金收入如何申报
35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需要注意的是,该计税方式一个公历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则有所不同: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以奖金全额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按照35号公告,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奖金计税方式相比,哪个更为优惠并不是绝对的。从税务优化的角度,企业和无住所个人可将奖金的实际税负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税负综合纳入考虑,并合理地安排境内外居住与工作天数。
三、境内居住计划有变如何处理
35号公告出台前,境内企业针对无住所员工适用哪种扣缴方式尚存疑问。35号公告发布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3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并据此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01、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
如年底可满足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02、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
如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无住所个人原预计可以依赖国内法或相对应的税收协定免税,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90天或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此外,非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已按原有规定处理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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