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东部时间9月24日一早,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公布了2020年10月,也就是2021财年第一个月的签证公告牌,EB-5排期(表A)未动维持在2015年8月15日,表B也一样停留在2015年12月15日。EB1-A排期为2018年6月1日,前进92天
同时,由于中国旅行禁令继续有效,10月份广领馆尚未有开门发放EB-5签证的消息。当前,可能的受益人群,还是暂且为优先日在表A或表B之前,可能超龄的家庭或人在美国的中国EB-5主申请人/家庭。
新财年伊始,由于一万张新财年签证配额将注入EB-5类别,同时2020财年由于受疫情影响而未发放的大量签证也将按照职业移民类别的内部比例7.1%注入EB-5类别,但是新财年伊始,中国大陆EB-5类别未能获得推进,颇令人遗憾。
中国大陆出生职业移民类审批排期:
2020年10月美国职业移民排期
EB-1排期:
审批日期:2018年06月01日,排期前进92天;
递件日期:2020年09月01日,排期前进793天。
EB-2排期:
审批日期:2016年03月01日,排期前进46天;
递件日期:2016年10月01日,排期前进61天。
EB-3排期:
eb3技术劳工审批日期:2017年07月01日,排期前进136天;
递件日期:2018年06月01日,排期前进396天。
eb3非技术劳工审批日期:2008年12月01日,排期前进122天;
递件日期:2008年10月01日,排期不变。
EB-4排期:无需排期。
EB-5排期投资移民直投:
审批日期:2015年08月15日,排期不变;
递件日期:2015年12月15日,排期不变。
EB-5排期投资移民区域中心:
审批日期:2015年08月15日,排期不变;
递件日期:2015年12月15日,排期不变。
备注:
表A:移民签证的最后批准日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又称移民批准排期。
表B:可以递交申请的最早日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又称递件排期。通常提交I-485,以及申请工卡、回美证等,都在此排期表格内。
表 A/表 B 以及 I485 之关系
首先,看一下整个移民的申请流程:
第一个环节是Petition,这个Petition环节决定的是某申请人是否符合该移民类别,比如EB-1A的I-140申请,通过审理I-140所有材料,移民局来决定申请人是否满足杰出人才的这个移民类别;又比如EB-5的I-526的申请,通过审理I-526所有材料,移民局来决定申请人是否满足投资移民这个移民类别。
上述Petition获批后,接下来的环节进入NVC阶段,包括缴费和提交绿卡申请材料。表A和表B影响的什么时候申请人何时进入这一环节。
表A:FinalAction之日期,决定是否有绿卡名额分配给申请人的时间截至点(cut-offdate),优先日在cut-offdate之前的,可以分配到绿卡;在之后的,则需要继续等待。
表B:FilingDate,移民签证(面试)材料的提交日期,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的优先日在表B的FilingDate之前,那么申请人可以向NVC提交材料。在这一情况下,NVC会给申请人发出一个通知,告知缴纳费用、提交材料的相关事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终的绿卡分配依据的日期为表A日期,而不是表B日期。
表B只影响何时进入提交绿卡申请材料程序,不影响绿卡分配!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绿卡的申请程序有两个路径:
1.NVC-使领馆程序;
2.USCIS之I485(身份调整)程序,路径不同,对于表A表B的适用也有所不同。
美国签证中心(NVC)和美国驻各国使领馆都是美国国务院DepartmentofState的组成部分,排期公告(visabulletin)是由美国国务院每月发布的。所以,排期表中的表A和表B适用于那些走NVC-使领馆程序申请绿卡的申请人。
但是,美国移民局(USCIS)不是美国国务院的组成部分,所以对于表B是否适用于在美国走I485申请绿卡程序,则由USCIS自行决定1。通常,每个月排期表出来后,USCIS每个月会在排期表公布后一个星期左右,具体地说明每一个移民类别是否适用表B。由于绿卡名额的分配都是由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统筹安排,所以表A直接适用于USCIS,无需USCIS再行决定。
上述逻辑关系见下表:
为了更好说明表A和表B的关系,以具体例子说明:
例如:表A写的cut-offdate是2014年5月1日,表B写的日期为2014年7月1日。申请人甲的优先日是2014年4月20日,申请人乙的优先日为2014年5月30日,申请人丙为2014年7月18日。假设甲乙丙均在美国境内。
在表B不开放的情况下:申请人甲可以提交材料进入以上程序,因为4月20日在5月1日之前;乙暂时进入不了以上程序,因为5月30日在5月1日之后;丙更不能
在表B开放的情况下:申请人甲没问题;乙就可以进入以上程序了,因为5月30日在7月1日之前;丙仍然不能
通常,表B上显示的优先日要比表A的快很多(如上述案例中显示)。
对于在美国境外通过NVC-使领馆程序申请绿卡的申请人,在程序意义上,申请人可以按照表B提前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在美国境内进行身份调整的申请人,如果 USCIS决定某移民类别(如EB-1A)适用表B,那么对于该移民类别的申请人,其可以按照表B向移民局缴费以及提交材料,然后同样具备上述段落描述的程序意义和实质意义。除了上述意义之外,还有一个特别的重要实质意义,这类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都可以同时提交回美证(AP:AdvancedParole)和工作许可申请(EAD)。所以,在表B开放的情况下,对于那些优先日在表A日期之后表B日期之前的申请人来说,如上例中的乙,是非常好的消息,因为他可以按照表B提交AP和EAD了,可以提前拿到AP和EAD了,拿到后,就可以出入美国国境了,更重要的是可以工作了。这是表B带来的积极效果和福利。